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中北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学院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同时要和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导师及学科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及青年人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学习和活动中,特别是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举办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典型案例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和防食物中毒等各类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研究生远离毒品,杜绝酗酒。对女研究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提醒。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研究生要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伤害、防事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监督各学院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学院。各学院应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具体实习、实验的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和研究生工作考核体系,落实到年级、班级和宿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学院应明确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和导师,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引导研究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与学生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实验区域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责令改正,防患未然,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及时存档。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四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工作,宿舍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和跟进,定时对宿舍楼层进行巡视。
第十六条 宿舍居住研究生应遵守《中北大学共建标准化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宿舍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学生出入校门、公寓楼要自觉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2.住宿学生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并迅速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
3.宿舍内不允许烧水、做饭、放置刀具、私自移动、拆卸电源线、电话线、插座、电灯、私拉电源线及熄灯后点蜡烛,不允许养宠物;
4.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留宿他人,宿舍内更不得留宿异性;
5.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禁止攀越阳台;
6.住宿学生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治安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暂时不用的现金应存入银行;
7.禁止在宿舍内放置易燃品、易爆品及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第五章 学生外出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外出原因仅限联合培养、出国留学、访学(含调研)、求职、参加学术会议、实习。
第十八条 外出学生必须在各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北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提交外出证明材料:
1.因联合培养、出国留学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导师书面证明;
2.因访学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访学单位出具的访学邀请函或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3.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会议正式通知;
4.因实习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学校派出实习的通知或实习单位的接收证明;
5.因求职外出的研究生需书面说明求职意向及地点。
第十九条 外出教育管理
1.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预案。
2.要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研究生应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必须严格按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如培养计划中没有外出学习、实习计划,需根据研究生培养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培养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外出学习、实习手续。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时,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派出单位应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掌握研究生在外的基本情况。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派出单位每个月应向所在学院汇报一次研究生在外地的安全情况。
4.研究生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外出活动要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或需延长外出时间要及时向导师、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并征得同意。研究生应与导师、班主任加强联系,每星期至少联系一次。
5.外出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返校,并向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销假。
第六章 节假日、双休日学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节假日指国家法定的重大节日(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以及校定庆祝节日,节假日、双休日期间:
1.严禁组织、宣传各种宗教、迷信活动;
2.活动组织人员要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
3.凡3人以上的校外活动属集体外出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并指定带队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要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交通情况、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审查,条件具备后,方可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批准后方可离校。各学院要严格管理,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能批准。
5.节假日最后一天晚上,各班班长要将本班未到校的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班主任及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
第七章 学生实习、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实习、实验安全管理细则。
1.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实验用品、药品的使用的安全性,不得随意转借、拿出实验区域;
2.实习、实验前各组织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学生要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注意实验操作规范;
4.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教师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否则不准参加实习、实验;
5.学生必须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和指导下完成各项操作;
6.学生在操作中发生设备、人身事故应立即停机,报告指导教师。并要保护现场,如隐瞒不报,或有意破坏现场者,视情况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研究生一律禁止到汾河及其他校外水域游泳,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严禁研究生在校园内外的草坪、树林中生火做饭、举办篝火晚会等带有明火隐患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研究生在校外网吧上网。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学生在公寓外居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内交通规则。严禁在校内马路和宿舍区周围打球、踢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园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不靠近和穿越施工场地。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种事故,在场研究生应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研究生院、校安全保卫部(处)、校医院等有关部门。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做好救助工作。协助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所在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和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协同学校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学院要与研究生院和安全保卫部(处)进行沟通,由安全保卫部(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的,协助学校主管领导协同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宿舍,应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主观原因及措施失当,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系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等过错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所在学院和导师不知其去向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和安全保卫部(处),同时要积极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通知研究生家属。两周之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可张榜或网络公示,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假期不在学校,或是未办理假期留宿手续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学习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议所有研究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尤其是研究生外出实习、访学、参加学术会议或科技活动等。对于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应及时在当地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研究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事故损害的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校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章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发生任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6〕2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